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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扣押等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申请财产保全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但是在适用时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别对待:
   1非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不论是在诉前还是诉后,只能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涉外诉讼保全同普通国内保全一样,除了诉前保全外,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非涉外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不需要采取保全监督措施,而涉外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了避免被保全的财产被转移、侵占或毁损,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
   3非涉外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后,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但是涉外案件的诉前保全,申请人只有在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方可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这主要是考虑到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为诉讼做准备的现实情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审理和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活动。涉外民事诉讼由于具有涉外性,因此与一般的国内其他民事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是:

   1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由于涉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并非仅靠一国便能够完全解决,在管辖、调查取证、送达、执行诸环节上要涉及国家间的协作,人民法院既要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又要尊重他国主权,这是国内其他民事诉讼所不具有的。
   2涉外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审理期间限制。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往往涉及跨国讼行为,如诉讼文书的送达、认证手续、文件的寄送等,需要较长时间,且涉外案件的突发因素较多,不宜具体规定案件审理终结的期限。
   3涉外民事诉讼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国内其他民事诉讼仅适用我国的国内法,但审理涉外案件则需要选择适用的准据法。具体表现为:(1)在选择适用程序法上,原则上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若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公约中有关于程序适用的特殊规定的,则需首适用该项国际条约、公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在实体法的选择上,应按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相应的选择适用。如依照我国法院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在遗产的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或者在国外留有房产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则本案的财产处理就存在适用国外民事实体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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