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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合同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定金合同是指被担保的合同当事人为设定定金担保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定金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定金给付人仅以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债务人)为限,定金接受人是以定金担保其债权受偿的主合同的相对人。

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因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当事人约定定金担保的,应当约定定金的性质。交付定金的期限和定金的额。  

定金的法律特征:

  1、定金是金钱担保。

  定金作为金钱担保,是在订立合同之前或同时,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仅为合同履行担保。

定金是在一方违约时才适用,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双方均免责。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的种类:

  、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当事人双方特别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主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定金。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为主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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