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乡老山村村委会
老山村村民郭某于1989年6月与其所在村签订耕地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郭某承包该村10亩耕地,承包期为10年,每年交承包费1 000元。1995年郭某去世,其妻贾某继续经营该片土地。1997年村委会以贾某非承包人为由强行收回耕地,贾某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贾某自1995年至1997年未交承包费。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郭某与其所在村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后,郭某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10亩地上耕种,每年缴纳了承包费1 000元,没有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1995年郭某去世后,其妻贾某继续按合同进行耕种。1997年,村委会违反合同约定,以贾某非承包人为由强行收回耕地。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3 000元;
二、原告有权继续承包,但应向被告支付
1995年到1997年的承包费2000元。
郭某与其所在村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0年。在此期间,郭某死亡,作为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郭某之妻贾某依法享有继续承包的权利,村委会不能以其非为合同中的承包方强行收回土地。因此,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向贾某返还土地,并赔偿贾某因此遭受的损失。但贾某作为后续承包人,应依约向村委会支付相应的承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