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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了坚持人民至上是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宝贵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近几年,国有土地房屋、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纠纷案件激增,因土地性质不一样,就出现了两套法律机制并行的安置赔偿,但赔偿的结果悬殊很大,引发社会公平。最高院修定了《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 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对行政赔偿案件中涉及土地房屋征收问题的妥善解决,是贯彻公正高效化解争议的重要体现。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第 27 条第1 款明确了赔偿金给付的标准,规定了按照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时点,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84 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0 号)第12 条第2 款规定:“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这样,在立法上采用侵权行为发生时或者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已经成为大多数采用的方法保持一致。

损害发生时既包括行为发生时,亦包括结果发生时。实践中,可选择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时点,最大限度体现对其合法财产权的保护。  此外,在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市场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还可以采取评估、鉴定等其他合理方式。

 同时,还规定针对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导致的行政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确保当事人获得的赔偿利益能够充分保障其安置补偿权益和实际居住权益,体现了依法保护产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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