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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合规非诉业务——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切入谈起

  来源:   作者:某某律师事务所  发表日期:2021年12月03日  浏览次数:982
  来源:   作者:某某律师事务所

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企业合规从规范层面正式融入刑事司法领域。


刑事合规的出现使企业暂时摆脱刑事追诉,转向相对平和的合规整改,这使得刑事诉讼开始呈现出一定的“非诉化”特质,刑辩业务也随之出现新变化。刑事领域合规理念和机制的引入与构建,使得辩护律师开始跳脱出传统的对抗性辩护,转而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第三方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落实合规任务,接受合规检查与评估,参与合规听证。


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刑事合规中,辩护律师可以参与的领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为确立第三方组织时的候选人,主要工作是在合规考察期内,针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并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二是成为涉案企业在刑事合规期间的法律顾问或合规非诉律师,主要工作是帮助企业完成各个合规环节中的法律性事务。


本文主要围绕《意见》规定,梳理出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申请启动涉案企业合规


《意见》第十条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涉案企业的辩护律师可主动向检察院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办案检察院应受理审查。据此,辩护律师可在刑事合规的起点向检察院提出合规意向,力求启动刑事合规程序。


具体的申请材料和相关配套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这主要是为了证明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涉案企业主体适格,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所承办案件没有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形。在合规实践中,负责办案的检察院大多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企业经营、纳税、员工情况说明、行政机关必要的证明等材料,以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各种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合规的外部基本条件。这些都是提交合规申请的必备材料。


二是有必要围绕涉案企业提交初步的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合规承诺和拟合规期限。根据《意见》规定,虽然合规计划原则上属于企业向第三方组织提交的材料,但《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也明确指出:“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有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的职责。”提前向检察院提交合规计划预案,不仅可以更早获得检察院的审查意见,还能体现企业主动合规整改的积极意愿,更容易通过检察院的事前审查,尽快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的第三方机制。


三是积极配合事前进企调查。《意见》第十条规定:“辩护人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从地方企业的合规实践看,部分检察院对合规申请进行审查时,会对涉案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开展事前调查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为此,辩护律师应当协助企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实地走访,提供调查所需的各项材料。


制定和完善合规计划


科学规范的合规计划是涉案企业接受检查、评估,并最终获得从宽处理的基础。如何制定和完善合规计划,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全程参与和积极推进。除了要有专业的合规团队和扎实的业务能力,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还应关注三个方面的工作。

发表日期:2021-12-03  浏览次数: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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