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未实缴,可以随意转让股吗?认缴出资未实缴,可以随意转让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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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未实缴,可以随意转让股吗?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购销合同。 B公司支付了定金,A公司将设备安排托运,B公司于当年7月接收设备后,A公司安排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

2017年9月29日,B公司的股东分别将其在B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额 90万元、60万元、90万元、60万元(出资均未实缴)无偿转让给许某,许某成为B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B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1月,B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但注册资金仍未实缴。

2018年5月15日,许某申请注销B公司,工商局 2019年7月3日对该公司予以注销。

B公司尚欠A公司设备款 245360元未付,A公司起诉法院。

法院判令许某向 A公司支付设备款及违约金共计355932.8元,A公司其他股东原认缴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资本认缴制是 2013年公司法修正的重大改革,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

但这一改革并不意味着股东从此对注册资本的认缴和履行可以随心所欲,甚至操弄公司,作为其空手套白狼的手段。

因此,如若将资本认缴制改革等同于股东完全逃脱其出资义务,规避法律对公司资本的限制,则不仅背离认缴制的初衷,动摇公司资本三原则的根本,也将致使社会上皮包公司空壳公司泛滥,对经济交易秩序危害极大。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发表日期:2022-12-28  浏览次数: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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