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岀资要损害公司利益抽逃岀资要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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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岀资要损害公司利益

A公司于 2016 5 12 日成立,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为案外人李某与陈某,执行董事为李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实缴资本为 100  万元,其中,李某认缴出资额为 120 万元,出资比例占 40%, 实缴资本 40 万元,   陈某认缴出资额为 180 万元,出资比例占 60% , 实缴资本 60 万元。

A公司成立后,2016 6 17 日自 6 20 日期间,股东陈某从A公司验资账户B公司转款 60 万元。

A 公司债权人王某认为陈某 抽逃岀资

据此,王某向法院提出判令陈某返还从A公司抽逃的出资 60 万元。

法院认为,陈某所述 将实缴资本转出系用于支付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期所支出的费用,该行为未损害到公司的利益,不应认定为抽逃岀资,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资本。因此,资本维持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保持与公司资本相当的公司财产,具体表现之一就是禁止抽逃出资。

实践中,有些股东在实缴出资后通过各种方式将出资抽回,用于个人周转或其他目的;但由于抽逃出资通常具有模糊性和隐蔽性,与公司正常使用资金行为之间的界限不明晰,这使得抽逃出资在个案中很难被认定。

本案陈某将实缴资本转出用于支付股东在公司成立前期所支出的费用,对这一行为如何认定?

认定抽逃注册资金的要件有两个:

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 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或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等。具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

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 损害公司权益 。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 损害公司权益 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 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判断是否符合 损害公司权益 这一实质要件,就要判断是否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为公司资本或股本的减少。

本案中,形式构成要件上,陈某为公司成立前期垫付的资金,均有相应的合同和资产佐证,与公司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的行为构成要件。  

实质构成要件上,陈某前期垫付资金与其实缴资本之间是性质相异的两笔资金,前者使陈某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后者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因陈某前期垫付的资金,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资产,包括房屋装修成果、房屋使用权、合作协议上之利益、乐器等,公司后期返还相应费用,并不会导致资产减少。若是返还实缴出资, 而陈某仍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仍要向陈某分配利润,此时公司资产减少,构成抽逃出资。因此,法院认定涉资金转出不构成抽逃出资。

在证明对象上,判断是否存在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商业交易是否真实正常,要调查交易对象是否存在、与涉嫌侵占人有无非正常关系,交易标的、数量是否为生 产经营所必需,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有无巨大悬殊,交易方式是否符合市场规则和   法定规则,等等。具体到本案中,本院对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严格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对合同存在的真实性、合同生效要件、约定商品与实际交付商   品是否相符、多个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是否相符、证据印证规则、关联性认证等一系列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发现被告陈某前期垫付资金所涉交易皆存在真实性,使法官内心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不存在虚假债务,虚假交易的情行存在,不构成构成抽逃出资。

发表日期:2022-12-26  浏览次数: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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