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资格如何认定?
某村现有户籍人口300人。 2007 年, A 嫁至并将户口迁入某村,且在某村内承包了责任田。 2018 年 12 月, A 与其丈夫离婚,但其户口至今未从某村迁出。
2019年,某村内的集体土地因建设需要被相关单位征用,某村获得征地补偿款款 110 万。
同年10月,某村召开村民会议,会议通过了《某村会议决定》,决定中第九条规定, “ 男 孩中途离婚者,女方不迁出户口可以,但不享受本村待遇 ” 。
会后,某村按280人的总人数将第一次的征地补偿款行了分配,每人实际共分得土地补偿款元 3928 元。某村以 A 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征地补偿款, A 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A是否具有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相应获得土地补偿款。
法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凡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对本集体土地补偿费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A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某村后,并承包了责任田,并长期在某村内生活,故 A 具有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平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对某村提出根据村规民约的规定,A离婚后不具有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资格的辩解观点,法院认为,该村规民约违反了法律规定, A 亦未在该村规民约上签字同意 , 故该村规民约对 A 不具有约束力。于是,判决 A 与某村居民享有同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某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 A 支付土地补偿款 3928 元。
律师分析:
本案反映的实质问题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确定的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认定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坚持村民自治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事宜从本质上讲是村民自治的范畴,由村民集体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或者确定人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需要交由村民大会讨论,但是该事项涉及村民的利益,符合本条规定的精神要求。
(2)统筹户籍、居住和对村集体的积累贡献等综合因素。对于已将户 籍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在该村内承包土地,其生活保障、就业渠道亦 不依赖于该集体土地,应认定不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比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政策性迁移。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根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该点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以土地为基本生活 保障,不仅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本案中 A 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某村后,在某村承包了责任田,并长期在某村内生活。 A 取得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方式为加入取得, 也符合审判实践中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则。因此, A 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