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撤销遗嘱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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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务
婚姻继承法务

遗嘱可以撤销

  来源:   作者:北京律师代理网  发表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浏览次数:780
  来源:   作者:北京律师代理网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姐妹的关系,许某是原告与被告之母, 17号房屋是许某私产,2004年许某去世。原审被告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非法继承该房屋,此后公证处撤销了继续公证,防务主管部门注销了房产证。原审被告起诉房屋主管部门的行政诉讼已失败,许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卢某某共同继承。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许某购买了17号楼房屋产权(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许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2001年,许某办理了第xxxx号公证遗嘱,内容为:17号楼2门304号房屋在其死亡后由卢某继承。2003年许某又办理了第xxxx号公证遗嘱,内容为:许某在其死后由七位子女共同继承。2003年,许某又办理了第xxxx号公证遗嘱,内容为:撤销第xxxx号公证遗嘱,宣布该内容无效。2004年卢某持第xxxx号公证遗嘱办理了第xxxx号继承公证书,内容为:被继承人生前于公证处立第xxxx号公证遗嘱一份。

  原告认为,公证遗嘱真实可信,没有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非法继承该房屋,应当正义审理。

  被告认为,原告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非法继承该房屋,公证处在当事人未提供 xxxx\xxxx两份遗嘱的情况下,依据第xxxx继承公证书是我外根据当事人卢某的申请,依据第xxxx号公证遗嘱,于2004年出具的继承公证,此作法存在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妨碍发继承该房屋,法院应撤销遗嘱继承。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认为遗嘱是遗嘱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公民不仅可以自由地订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遗留的财产,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本案中许某生前有三份公证遗嘱,其中第三份公证遗嘱撤销了第二份公证遗嘱,只剩下第一份公证遗嘱,该遗嘱确定了房产由原告继承,且许某在生前办理第三份公证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亦是将房产由原告卢一云继承。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 十七号楼二门三为四号房屋由卢某继承;

二、驳回卢某 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卢某5、卢某6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分析  

    一、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撤销须有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或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且有撤销权的一方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上述限制。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也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 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

  此外,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

    遗嘱嘱的变更和撤销,必须由遗嘱人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亲自为之,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依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做成。不具备遗嘱法定形式的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效力。变更、撤销遗嘱的形式虽不要求比遗嘱设立时采用的形式要严格,但是依现行继承法第 20条第3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对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必须采用公证的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了遗嘱。法律的这种推定,是不许当事人以反证推翻的。推定遗嘱人变更、撤销遗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推定变更、撤销遗嘱。现行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为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推定遗嘱人是以后一遗嘱撤销前一遗嘱,所以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据此规定,如果立有的数份遗嘱的形式不同,其中又有公证遗嘱的,则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因为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推定遗嘱变更、撤销。这里所说的生前的行为,是指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某财物由某继承人继承或者赠与某人,而其后遗嘱人自己却将该财物出卖或赠送给他人。遗嘱中有关处分该财物的内容视为被变更或撤销。

   3、 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例如,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并未另立遗嘱撤销原遗嘱,而只是自己将原遗嘱毁坏,这也就表示遗嘱人废除了自己原立的遗嘱。但是,如果遗嘱不是由遗嘱人自己销毁,而是由他人毁坏的,不能视为遗嘱人撤销遗嘱;遗嘱因意外的原因损毁、丢失而遗嘱人又不知道的,也不能推定遗嘱人撤销遗嘱。

     二、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的办理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遗嘱人设立公证遗嘱的,必须亲自携带有关的身份证明到公证机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办理遗嘱公证的申请。当事人确有困难(如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人员到其所在地办理遗嘱公证。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遗嘱人不能由他人代理办理遗嘱公证。

   2、 遗嘱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办理遗嘱公证应有两个以上的公证人员参加,遗嘱人须在公证人员面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述出遗嘱的内容。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做出记录,然后公证人员须向遗嘱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人员和遗嘱人签名盖章,并应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

   3、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以公证方式订立遗嘱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公证管理的规定。为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与公证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公证人员应当回避;遗嘱人认为出场办理公证的人员有某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公证的,有权要求公证人员回避。违反公证管理规则订立的遗嘱,不能产生公证遗嘱的效力。

   4、 公证人员应在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证。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人员须对与遗嘱相关的事项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既包括遗嘱的内容,也应包括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证规则应当审查的事项。公证机关经审查认为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确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应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公证人员在遗嘱开启前有为遗嘱人保守遗嘱秘密的义务。公证机关经审查认为遗嘱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拒绝公证,也不得公证。遗嘱人对公证机关拒绝公证不服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申诉受理机关做出是否准予公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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