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一般应均等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马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王某某于 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某某系王某某之妻,王某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倩,小女儿王亚文。
王某某去世后,被告将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价格转让,并将该款自行占有。被告所卖房屋东西13米,南北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长13米、宽5米的地基使用权属于两原告所有,庭审中,两原告放弃对该地基的使用权,同意列入遗产中共同分割。 现在原告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子王某某去世,留下价值 2万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将房屋卖掉,未将原告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分给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分遗产4000元
被告王某某则辩称:卖房子的钱已经都偿还王某某生前欠下的债务了。
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王某、马某应分遗产份额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律师分析
本案中,配偶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因此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能继承。而在同一顺序之内,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各继承人同时继承,不分先后,不存在排列前后决定继承先后的问题;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当均等。排列在前的继承人,没有多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