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一归纳的焦点进行
由于本条为新增规定,并对之前的庭审传统改动较大,故在适用本条时,应注意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开庭时告知当事人,庭审只会围绕审理前准备阶段所确定的争议焦点进行,其余问题一般不再审理,故当事人的意见应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不能抱有突袭的心态而有所保留。第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争议焦点,法官应释明属于哪一类事实争点,如当事人就 “是否尽了注意义务”争辩,那么此事实可能属于间接事实,而主要事实则是“是否有过失”,人民法院应提示当事人围绕主要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发表意见。第三,法官要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来陈述或辩论。首先,若当事人重复陈述争点以外的事实,法官可以打断其并令其围绕争议焦点陈述。比如,当事人一直在陈述对方的动机的恶劣性,或者重复强调自己受到损害后的悲惨境遇,或其他无法律意义的事实,此时法官应引导当事人陈述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其次,如果法庭在审理某一确定争点,但是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又提到了对另外的争点的意见,此时为了避免混乱,法官应将其打断,引导其按正确的争点顺序陈述意见,当然如果两争点联系紧密,或者从属于同一主要事实争点,法官也可视情况允许。第四,如果当事人在辩论中对某些争点没有提到,法官可询问当事人对该争点是否发表意见。比如被忽略的法律适用争点。第五,开庭审理时,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已经确认无异议的事实,在作出说明后,一般可不再审理。但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