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务
民诉非法证据
来源:
作者:北京律师代理网 发表日期:2022年09月22日 浏览次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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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定》在第六十八条确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
关于非法证据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法复[ 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将录音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这几年审判实践的效果来看,采用这种非法证据的标准,虽然有它积极的一面,但是经过实践和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许多人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音像资料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践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修是极其罕见的。而依据这个批复,审判人员即使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也无法对权利人予以保护,因此,对于这些证据材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为此,《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发表日期:2022-09-22 浏览次数: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