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如何认定?
2021年,A和B登记结婚,婚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
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商定“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以B的名义购买学区房,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款做出约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 A将自己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B转款共计294万余元,B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其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 然而,拿到房产证后, B却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
A将B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焦点问题:夫妻双方为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 A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 录音等证据显示,B在离婚前多次与A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A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不好办 ”。在离婚之后, B与 A以及A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 B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A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不真意思表示。
假离婚的当事人的动机与目的,一般为获得计划生育指标、购房资格、拆迁款或为逃避债务等登记离婚,但实际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二人往往继续维持共同居住、 共同生活在一起。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首先产生获得首套房屋购买资格的动机,随后作出终止婚姻关系的虚假意思表示,继而实施向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的行为。
本案中,已有证据显示,签订协议时 A、B的真实意愿为“离婚-实现法外利益-复婚”。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够实现规避二套房屋限购政策之目的。
本案中, A和B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并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真实意思,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生活中,本案的假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尚能提供微信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但许多当事人遭受损失不能做到有效举证,则将面临人财两空的窘境,假离婚有风险,别假戏真做,到时,悔之晚矣。